1、起重吊装作业前,必须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。(JGJ 276-202第3.0.条)
2、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,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,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。(建质[2009]87号第八条)
3、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、方法,且单件起吊重量在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。(建质[2009]87号第五条)
4、暂停作业时应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的结构进行临时固定。(JGJ 276-202第3.0.9条)
5、临时固定的构件完成固定,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。(JGJ 276-202第3.0.23条)
起重机械应安装荷载限制装置和行程限位装置,且灵敏可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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